(2015)越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郭正平诉华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正平,福建省华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越民初字第156号原告:郭正平,男,1974年8月4日出生。被告:福建省华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城厢镇砖文村砖文街。法定代表人:林良水,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正平诉被告福建省华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正平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正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郭正平负担,依法予以免交。审判员 宋 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曲木木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