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合刑执字第02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韩东风犯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东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2087号罪犯韩东风,男,198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涡阳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串河监区服刑。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涡刑初字第004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东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3年5月2日案经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3)亳刑终字第000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韩东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韩东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4年11月获表扬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韩东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根据当前打击毒品犯罪的从严要求,对毒品犯罪罪犯的减刑予以从严掌握,对其扣减一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东风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5年3月28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