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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知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欧阳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某

案由

假冒注册商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知刑初字第15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阳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9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检刑诉(2014)27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阳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阳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至今,被告人欧阳某租用深圳市福田区南园路金宝城金银阁14g房后,在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通天地通讯市场收购苹果(iphone)品牌旧手机、采购假冒苹果注册商标的手机屏幕和后盖等手机零配件,并先后雇用俞某、陈某乙等二人,从事苹果品牌手机的翻新,翻新好的手机由被告人欧阳某销售牟利。2014年9月3日0时许,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民警对深圳市福田区南园路金宝城金银阁14g房进行突击检查,当场抓获被告人欧阳某,现场查获疑似假冒苹果品牌iphone4手机33部、疑似假冒苹果品牌iphone4s手机40部、疑似假冒苹果手机显示屏80个、疑似假冒苹果手机后盖10个及镊子、螺丝刀、电子清洗剂等作案工具一批。经鉴定,被查扣的上述手机、手机显示屏、手机后盖均为假冒苹果注册商标(图形标示:及apple)的产品,估价共计人民币63700元。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欧阳某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建议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欧阳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欧阳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第6281379号“”、第5621463号“”商标由苹果公司注册,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九类,包括移动电话机等,注册有效期限分别为2010年4月28日至2020年4月27日、2010年4月14日至2020年4月13日。自2014年3月开始,被告欧阳某未经苹果公司许可,从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通天地通讯市场收购二手苹果手机及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机屏幕、后盖等配件,并雇佣俞某、陈某乙在其租住的深圳市福田区南园路金宝城金银阁14g房内,将所收购的二手苹果手机更换上新的屏幕、后盖等零配件翻新手机,然后将翻新好的手机出售牟利。2014年9月3日0时许,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民警对深圳市福田区南园路金宝城金银阁14g房进行突击检查,当场抓获被告人欧阳某,并查获已翻新好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机73部[其中4代33部、4s40部]、后盖10个、显示屏80个及镊子、螺丝刀、电子清洗剂等翻新工具一批。经核查,翻新好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机4代、4s的销售单价分别为450元、1050元,上述73部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机价格为5685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涉案物品照片、被告人欧阳某的身份材料、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抓获经过、商标注册证等物证、书证,证明查获的手机型号、数量及涉案注册商标情况;2、证人俞某、陈某乙的证言,两人均证称被告人欧阳某从市场上收购二手苹果手机及所需配件,通过更换手机屏幕、后壳等方式翻新手机并对外出售牟利,且俞某证称翻新好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机4代、4s的销售单价分别为450元、1100元左右;3、苹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确认涉案的73部手机为假冒苹果公司“”、“”注册商标的手机;4、被告人欧阳某的供述和辩解,其对从事翻新苹果手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称翻新好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机4代、4s的销售单价分别为450元、1050元;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苹果公司第6281379号“”、第5621463号“”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限内,该注册商标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人欧阳某通过购买二手手机及新的手机配件,将所收购的二手苹果手机更换上新的屏幕、后盖等零配件翻新手机,并对外销售牟利。被告人欧阳某通过上述方式翻新的手机与第6281379号“”、第5621463号“”注册商标核定的手提电话等属同一种商品。被告人欧阳某翻新好的手机上的“”、“”商标与第6281379号“”、第5621463号“”注册商标相同。被告人欧阳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苹果公司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56850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对指控的犯罪数额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予以变更。被告人欧阳某归案后基本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欧阳某从事犯罪的时间、犯罪金额、社会危害、认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欧阳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3日起至2015年6月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二、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之产品依法没收,交由公安机关依法销毁;缴获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严  伟  晖人民陪审员 曾  小  平人民陪审员 高    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庄晓民(代)李明哲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