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商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田书文、马勇与马士杰、马世方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书文,马勇,马士杰,马世方,马士伟,时伟铭,吕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商初字第98号原告田书文。原告马勇。被告马士杰。被告马世方。被告马士伟。被告时伟铭。被告吕美。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书文与被告马勇、马士杰、马世方、马士伟、时伟铭、吕美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书文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书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3元减半收取3001.5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亮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