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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商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田书文、马勇与马士杰、马世方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书文,马勇,马士杰,马世方,马士伟,时伟铭,吕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商初字第98号原告田书文。原告马勇。被告马士杰。被告马世方。被告马士伟。被告时伟铭。被告吕美。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书文与被告马勇、马士杰、马世方、马士伟、时伟铭、吕美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书文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书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3元减半收取3001.5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亮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