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0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陈菊定与刘长明、南京远方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0132号原告陈菊定。委托代理人张芳,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长明。被告南京远方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花园路2号。法定代表人刘义琪,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长明,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直属第一营业部销售二部,住所地南京市石鼓路225号。负责人吴军,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国迎,江苏东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菊定诉被告刘长明、南京远方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市分直属第一营业部销售二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菊定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菊定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菊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菊定负担。审判员 许曙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中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