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丰民初字第17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朱×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年丰民初字第17596号原告朱,女,1979年11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峰,北京兴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智永,北京兴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男,1975年12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潘萍,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向本院提交撤��申请书,申请撤回离婚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撤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朱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龚 娉人民陪审员 王国明人民陪审员 曹旭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辛明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