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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丰民初字第17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朱×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年丰民初字第17596号原告朱,女,1979年11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峰,北京兴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智永,北京兴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男,1975年12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潘萍,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向本院提交撤��申请书,申请撤回离婚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撤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朱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龚 娉人民陪审员  王国明人民陪审员  曹旭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辛明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