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常执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桃源县支行与常德市鑫玉花纺织有限公司、彭维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桃源县支行,常德市鑫玉花纺织有限公司,彭维芳,骆克军,黄丽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常执字第7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桃源县支行,住所地常德市桃源县漳江镇观音巷社区文昌东路***号。被执行人常德市鑫玉花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桃源县漳江镇莲花湖社区彰江南路劳动局斜对门。法定代表人黄丽州,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彭维芳。被执行人骆克军。被执行人黄丽州。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桃源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常德市鑫玉花纺织有限公司、彭维芳、骆克军、黄丽州金融借款、抵押、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在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有系列执行案,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常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一案由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智 勇审 判 员 徐 曼 君助理审判员 王 进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魏陈惠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