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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贾商初字第0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泉支行与王成环、刘贤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商初字第00032-1号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泉支行,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大泉办事处。负责人彭敬华,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褚欣,该公司职工。被告王成环。被告刘贤成。被告夏红玲。被告常颖。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泉支行诉被告王成环、刘贤成、夏红玲、常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泉支行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泉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300元,合计1450元,由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泉支行负担。审判员  夏厚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解梦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