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地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邓XX犯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xx,戴xx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地刑初字第14号公诉机关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xx,2014年10月2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新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30日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新建县看守所。被告人戴xx,2014年10月2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新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30日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新建县看守所。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5)第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xx、戴xx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涂晓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xx、戴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14日晚上10时许,帅xx以程xx欺负了自己为名纠集被告人xx、戴xx到新建县长堎镇工业四路程xx家中教训程xx。被告人xx、戴xx对程xx进行了殴打。被告人xx、戴xx并以虚构程xx偷盗了帅xx手机为由,敲诈程xx2000元。因当时程xx没钱,双方约好第二天到程xx上班的地方红谷滩xx酒店去接钱。第二天被告人邓xx、戴xx到xx酒店找程xx要钱,因接钱的时间过长,被告人邓xx、戴xx要求程xx再增加1000元。因此被告人邓xx、戴xx共敲诈勒索了程xx3000元。经新建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程xx的伤情为轻微伤。2014年10月20日被告人邓xx、戴x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4年11月10日被告人邓xx、戴xx退赃3000元给被害人程xx,并赔偿了被害人程xx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程xx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邓xx、戴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程xx的陈述,证人左xx、帅xx的证言,被告人抓获情况说明,伤情鉴定意见书,被告人邓xx、戴xx常住人口信息等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xx、戴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邓xx、戴xx全部退赃,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邓xx、戴xx归案后自愿认罪,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xx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限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2015年3月5日止。)二、被告人戴xx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限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2015年3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涛桂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