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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初字第00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张连忠诉张延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连忠,张廷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民初字第00501号原告张连忠。被告张廷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连忠诉被告张廷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连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健负担。审判员  徐广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志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