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初字第00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张连忠诉张延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连忠,张廷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民初字第00501号原告张连忠。被告张廷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连忠诉被告张廷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连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健负担。审判员 徐广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志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