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草商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浙江海讯印染有限公司与浙江亚翔针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海讯印染有限公司,浙江亚翔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草商初字第18号原告:浙江海讯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大唐镇袜业特色园区。法定代表人:楼德荣。委托代理人:赵婷、魏彬,浙江墨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亚翔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大唐镇江北路16幢。法定代表人:孙永介。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海讯印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亚翔针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海讯印染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亚翔针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海讯印染有限公司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海讯印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亚翔针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应收诉讼费用3185元,依法减半收取1592.5元,由原告浙江海讯印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燕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国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