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河民初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黄莉与白河县城投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莉,白河县城投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河民初字第00106号原告黄莉。被告白河县城投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莉与被告白河县城投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自行和解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莉撤回对白河县城投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黄莉负担。审判员 陈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万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