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台刑一终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程洪辉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洪辉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刑一终字第70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洪辉,农民,住临海市。2011年11月13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管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09年10月29日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七日(不执行);2009年12月27日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八日;2011年12月2日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四日;2012年12月25日因赌博被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4年9月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审理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程洪辉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2015)台临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程洪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原审被告人程洪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洪辉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洪辉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洪辉撤回上诉。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2015)台临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剑锋审 判 员 朱 坚代理审判员 朱 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许雪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