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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公安民初字第01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程文章与易继兵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文章,易继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公安民初字第01143号原告:程文章,男。委托代理人:张克勇,男,司法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程金祥,男,系原告之子。被告:易继兵,男。原告程文章诉被告易继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清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阳代平、人民陪审员肖文厚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文章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克勇、程金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易继兵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文章诉称:2013年10月17日,被告易继兵驾驶鄂D47C**两轮摩托车从公安县孟家溪镇金桥村驶往本镇石牌村方向,当车行至石牌村四组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原告程文章驾驶的鄂DNC7**两轮摩托车相挂擦,致原告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经公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进行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被告为同等责任。原告受伤后,在公安县中医医院住院46天,荆州医院住院29天,共花去医药费152759.011元,护理费5344元,误工费14475元,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费3750元,法医鉴定费1400元,一级护理费520160元,残疾赔偿金141872元,精神抚慰金40000元,共计879760.11元。要求被告按50%的责任予以赔偿原告的损失,即439880元,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易继兵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7日,被告易继兵驾驶鄂D47C**二轮摩托车从公安县孟家溪镇金桥村驶往本镇石牌村方向,当车行驶至石牌村四组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原告程文章驾驶鄂DNC7**二轮摩托车相挂擦,致使原告倒地受伤。后经公安县交通警察大队进行事故现场责任认定,原、被告负同等责任。原告受伤后在公安县中医医院住院46天,后转入荆州医院住院29天,共75天,原告在两家医院共花去医疗费152759.11元。2014年4月28日,原告申请法医鉴定,同年5月30日,公安潺陵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伤残等级作出鉴定,其伤残程度为III(三)级。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身份证明、被告的户籍证明、公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潺陵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医药费发票、公安县中医医院入、出院记录及诊断证明书、荆州医院出院记录、法医鉴定费票据、护理人员领款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经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驾驶机动车行驶过程中均缺乏安全意识,尤其两车会车时,均应减速慢行,避免挂擦,双方未尽到安全驾驶义务,是引发本事故的主要原因,故原、被告均应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根据交通警察大队的责任认定,按比例划分,原、被告各承担50%的损失赔偿责任。原告程文章的经济损失依法核定如下:1、医疗费152759.11元;2、护理费75天5344元(26008元除以365天乘75);3、误工费223天5417.37元(8867除以365天乘24.3);4、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费75天3750元(50元乘75);5、法医鉴定费1400元;6、一级护理依赖费520160元(26008元乘20年);7、残疾赔偿金141872元(8867元乘20年乘80%);8、精神抚慰金24000元,共计727017.68元,按50%比例,被告应赔偿原告实际损失人民币363508.84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易继兵赔偿原告程文章经济损失人民币363508.84元,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0元,由被告易继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荆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荆州市分行直属支行,帐号:XXXXXXXXXXXXXX。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清审 判 员  阳代平人民陪审员  肖文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苏洪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