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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刑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黄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刑初字第27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5]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德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到苍南县钱库镇公园路与钱南路交叉口处的中国农业银行ATM机取款时,发现一张遗忘在ATM机内的银行卡,遂通过操作ATM机,分两次取走被害人洪某银行卡内的人民币共6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退还赃款6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洪某的陈述,证人陈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照片、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监控光盘,归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黄某有自首情节,已全部退赃,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应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春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显兵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