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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谭浩与李志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浩,李志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206号原告谭浩,男,199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李志忠,男,197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浩与被告李志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剑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锦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