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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李顺江犯受贿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顺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89号罪犯李顺江,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4日作出(2008)深中法刑二初字第3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顺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李顺江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8月19日作出(2009)粤高法刑二终字第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因罪犯李顺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11年10月20日、2013年6月20日,分别以(2011)东中法刑执字第2516号、(2013)东中法刑执字第139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刑期一年四个月、一年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3月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1月19日以罪犯李顺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顺江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共获得嘉奖20次,2013年11月、2014年4月、2014年12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4年3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4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于2011年8月9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了财产刑人民币2万元,尚有8万元未执行。证人龚某某出庭作证称,罪犯李顺江服刑期间积极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其在本次考核期间取得的成绩与其改造表现相符。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广东省罚款收据、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顺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顺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5年6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彩玲代理审判员  刘冬虹人民陪审员  刘悦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叶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