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申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60号原告任某某,女,汉族,住东明县。被告申某某,男,汉族,住东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5年4月8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久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慧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