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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申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60号原告任某某,女,汉族,住东明县。被告申某某,男,汉族,住东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5年4月8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久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慧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