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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民初字第02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胡某与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民初字第02197号原告胡某。委托代理人胡志明,无锡市惠山区长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郦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胡某负担。审 判 长  周小娇代理审判员  黄树杰人民陪审员  陆惠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沈子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