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孟民初字第300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男,199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县孟村镇高姚村,身份证号130930199106120914。案由:离婚纠纷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于2013年农历九月二十六举行结婚仪式。婚后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张某甲于2014年12月25日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均同意离婚;二、陪嫁物品(详见清单)由原告带回,原告给付被告2万元现金补偿(己给付);三、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本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香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