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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孟民初字第300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男,199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县孟村镇高姚村,身份证号130930199106120914。案由:离婚纠纷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于2013年农历九月二十六举行结婚仪式。婚后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张某甲于2014年12月25日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均同意离婚;二、陪嫁物品(详见清单)由原告带回,原告给付被告2万元现金补偿(己给付);三、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本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香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