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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一初字第003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向道华与徐利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道华,徐利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0361-1号原告:向道华,男,195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徐利君,女,197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向道华与被告徐利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徐利君下落不明,应诉材料及传票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郑在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戴 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