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馆民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郝新改与殷爱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新改,殷爱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馆民初字第285号原告郝新改,农民。被告殷爱军,1974年5月19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住所地馆陶县政府街37号。法定代表人:赵月霞,该公司经理。原告郝新改与被告殷爱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殷爱军所有的冀D×××××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殷爱军所有的冀D×××××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陈 彦审判员 武庆才审判员 李元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军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