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端法执字第1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广州太和水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与肇庆天一圆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太和水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肇庆天一圆生态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执字第142-1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太和水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组织机构代码××。被执行人:肇庆天一圆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组织机构代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太和水生态科技有限公与被执行人肇庆天一圆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肇庆天一圆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其它有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肇端法民三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上述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案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炽 文审判员 郭锦代理审判员陈晓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锦 成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