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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珲民二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吴诗锦与王冬梅、曹继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诗锦,王冬梅,曹继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民二初字第52号原告:吴诗锦,男,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巢湖市。被告:王冬梅,女,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被告:曹继彬,男,汉族,无职业,户籍黑龙江省宁安市。委托代理人:王冬梅,女,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诗锦诉被告王冬梅、曹继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90元,减半收取895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合计995元,由原告吴诗锦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美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郎钰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