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仙桃刑初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刘少华、刘建军、彭爱明、肖爱军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彭某甲,肖某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仙桃刑初字第00067号公诉机关仙桃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又名刘某,男,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1991年11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7年12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09年6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2014年8月25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乙,男,196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1985年9月30日因犯盗窃罪、流氓罪被湖北省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2年6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2014年8月25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被告人彭某甲,又名彭某乙,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洪湖市人。1987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洪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0年6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洪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990年11月28日因犯抢劫罪(漏罪)被湖北省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1997年10月14日因犯抢劫罪(漏罪)被洪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9年7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2014年8月25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被告人肖某某,男,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1994年12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湖北省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2014年8月25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仙桃市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诉刑诉(20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彭某甲、肖某某犯抢劫罪,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彭某甲、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被告人刘某甲先后联系被告人彭某甲、肖某某、刘某乙,合谋在仙桃市实施抢劫。2014年6月16日,刘某乙购买了胶带、创可贴、跳刀等作案工具。当晚11时许,刘某乙、彭某甲、肖某某持刀伙同刘某甲到仙桃市德政园小区外,见叶某从白色小轿车下车,彭某甲上前将叶某打倒在地后,与肖某某将叶某拖上小轿车后座,刘某甲驾车,刘某乙坐在副驾驶座上。彭某甲坐在刘某甲后面,肖某某坐在刘某乙后面,叶某坐在后排中间。上车后,彭某甲、肖某某用胶带将叶某双手绑住,并用衣服蒙住叶某头部。肖某某抢走叶某身上1枚价值5888元的PT950铂金戒指和1个玉坠,刘某乙等人劫得叶某包内价值1235元的三星I9300手机1部、价值854元的联想E430笔记本电脑1台,刘某乙还从叶某包内搜出3张银行卡。刘某乙与彭某甲以言语威胁叶某,逼叶某说出银行卡密码后,刘某甲驾车到仙桃市胡场镇和城区等地,刘某乙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在自动取款机上取出现金28300元。后被告人一伙又用胶带将叶某眼睛、嘴巴、双腿缠住,将叶某扔在仙桃市汉江堤边,后弃车逃跑。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彭某甲、肖某某犯抢劫罪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乙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彭某甲、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应当以抢劫罪追究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彭某甲、肖某某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刘某乙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彭某甲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肖某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彭某甲、肖某某合谋在仙桃市实施抢劫。2014年6月16日,刘某乙购买了胶带、创可贴、刀等作案工具。当晚11时许,刘某乙、彭某甲、肖某某随身携带刀和刘某甲来到仙桃市德政园小区外,见叶某从白色小轿车下车,彭某甲上前将叶某打倒在地。叶某被押上小轿车后座,彭某甲、肖某某坐在叶某的两边。刘某甲驾车,刘某乙坐在副驾驶座。彭某甲、肖某某将叶某的头部往下按住,不让叶某抬头,后用衣服蒙住叶某的头部。肖某某抢走叶某身上的PT950铂金戒指1枚和玉坠1个。刘某乙拿走联想E430笔记本电脑1台、叶某包内的三星I9300手机1部,还从叶某包内搜出3张银行卡。刘某乙、彭某甲以言语威胁叶某,逼叶某说出了银行卡的密码。刘某甲驾车找到自动取款机,刘某乙分别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在自动取款机上取出现金共计28300元。后被告人一伙用胶带缠住叶某的手、眼睛、嘴巴、双腿,将叶某扔在仙桃市汉江堤边,后弃车逃跑。2014年9月4日,经仙桃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PT950铂金戒指1枚价值为5888元,三星I9300手机1部价值为1235元,联想E430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为854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的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叶某的陈述、证人邓某某的证言、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人万某某的证言、证人汪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乙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仙桃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出具的抓获经过及办案说明、仙桃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照片、视听资料、被告人刘某乙手机通话清单、被告人肖某某手机通话清单、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交易明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交易明细、仙桃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仙价鉴字(2014)第192号价格鉴定意见书、仙桃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仙价鉴字(2014)第195号价格鉴定意见书、本院仙法(91)刑一字第322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本院(2007)仙刑初字第443号刑事判决书、湖北省荆州监狱(2003)狱字第061号释放证明书(存根)复印件、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2009)广监释证字第315号释放证明书(存根)复印件、湖北省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荆法(85)刑一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湖北省荆州监狱(2002)狱字第058号释放证明书(存根)复印件、洪湖市人民法院(1997)洪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湖北省荆州监狱(2009)荆监释证字第90号释放证明书(副本)复印件、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鄂刑一终字第515号刑事裁定书复印件、湖北省荆州监狱(2009)荆监释证字第158号释放证明书(副本)复印件、被告人刘某甲的户籍信息、被告人刘某乙的户籍信息、被告人彭某甲的户籍信息、被告人肖某某的户籍信息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彭某甲、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方法劫取被害人叶某的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均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甲、彭某甲、肖某某刑满释放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抢劫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乙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彭某甲、肖某某持刀抢劫,均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彭某甲、肖某某能自愿认罪,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5日起至2024年8月24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被告人刘某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5日起至2023年8月24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被告人彭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5日起至2024年8月24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被告人肖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5日起至2024年8月24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文波人民陪审员  汤家银人民陪审员  周开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玉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