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民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靖江市海荣航运有限公司与顾钮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民初字第342号原告靖江市海荣航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107244-6,住所地靖江市靖城街道办事处横港北路9号。法定代表人,韦春丁。被告顾钮山,男,1951年6月16日,汉族,(原子弟小校内)。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海荣航运有限公司与被告顾钮山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海荣航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龚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