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仓民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薛宏明与郑天金、梁天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薛宏明,郑天金,梁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保字第38号原告薛宏明,男,196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王枫、陈凡,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天金,男,197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梁天华,男,195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担保人颜敏熙,女,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系原告薛宏明的妻子。担保人薛婷,女,198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系原告薛宏明之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宏明与被告郑天金、梁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郑天金、梁天华人民币3685733.34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提供担保人颜敏熙、薛婷共有房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薛宏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郑天金、梁天华人民币3685733.34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颜敏熙、薛婷提供的担保财产: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建平审 判 员 黄 文代理审判员 吴清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龙红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