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民三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郭莉莉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郭莉莉
案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三初字第596号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法定代表人李仁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雅娟,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娟,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莉莉,女,1975年10月8日出生,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郭莉莉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郝辰光代理审判员 张金凤人民陪审员 雷豫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