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衙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赵桃秀与何志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衙民初字第77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1987年12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凌成,男,汉族,1973年12月25日出生。被告何某某,男,汉族,1985年11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何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双方进行了婚姻登记,虽然婚姻关系违反了法律规定,但未经人民法院宣告无效,仍然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交纳56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天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师燕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