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法执字第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王X开申请执行刘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桃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X开,刘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009号申请执行人王X开,男,1946年3月27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被执行人刘X,男,1969年12月14日出生,侗族,农民,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松民初字第2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王X开申请执行刘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5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刘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5年1月6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王X开油款33866.00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408.00元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约定利息按照4134.00元收取。本息合计38000.00元。现被执行人刘X已主动履行完毕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松民初字第26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龙济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