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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湄民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湄潭分公司与陆生学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湄潭分公司,陆生学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湄民初字第360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湄潭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兵,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陆生学。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湄潭分公司与被告陆生学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湄潭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湄潭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 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福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