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清民初字第1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李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李某甲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民初字第1833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1988年6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委托代理人:李春,清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李某某,女,汉族,1990年6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李某甲,男,汉族,1963年4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李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做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是原告刘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4元,减半收取1202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长 杨杰英审判员 孔 山陪审员 魏 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裴振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