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廊开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韩力华与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廊开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韩力华。被执行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建明,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廊民二终字第64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524471.31元,并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2007年5月2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给付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质保金211243.85元,并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2008年9月1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1157元、执行费9757.1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109408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志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