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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椒执民字第2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李公文、李蔚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公文,李蔚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台椒执民字第2930号申请执行人李公文,男,1958年3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李蔚文,男,1966年8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李公文与被执行人李蔚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台椒商初字第28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公文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蔚文应支付借款本金976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通知申请执行人在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蔚文的财产状况,但申请执行至今未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蔚文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4)台椒执民字第2930号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 奇审 判 员  张佳莹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叶佩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