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醴法民一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醴法民一初字第429号原告朱某某,女,1971年4月3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XX镇XX村**组**号。被告刘某某,男,1968年8月28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XX镇XX村**组**号。本院受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洪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 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