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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民初字第2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楚联财与李春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联财,李春菊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民初字第2645号原告楚联财。被告李春菊。本院在审理原告楚联财诉被告李春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楚联财撤回起诉。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楚联财负担。审 判 长  王衍奎审 判 员  王中喜人民陪审员  张传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董钰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