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民初字第2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楚联财与李春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联财,李春菊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民初字第2645号原告楚联财。被告李春菊。本院在审理原告楚联财诉被告李春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楚联财撤回起诉。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楚联财负担。审 判 长 王衍奎审 判 员 王中喜人民陪审员 张传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董钰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