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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执裁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高竟升与张希俊、肖桂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裁字第00150号申请执行人:高竟升。被执行人:张希俊、肖桂凤。本院在执行高竟升与张希俊、肖桂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希俊、肖桂凤已将法律文书规定的给付义务履行完毕,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02798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米 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智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