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四西民二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四平市红嘴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梨树县金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天鑫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平市红嘴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梨树县金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天鑫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四西民二初字第227号原告四平市红嘴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告梨树县金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吉林省天鑫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市红嘴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梨树县金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天鑫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平市红嘴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判决宣判前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平市红嘴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82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250元,由原告四平市红嘴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周晓光审判员  王俊杰审判员  邵丽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支大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