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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虹刑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阿布某某·吐某某、阿卜某某·麦合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布某某·吐某某,阿卜某某·麦合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虹刑初字第17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阿布某某·吐某某。被告人阿卜某某·麦合某某。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诉刑诉(2015)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布某某·吐某某、阿卜某某·麦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布某某·吐某某、阿卜某某·麦合某某及翻译人员地里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17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阿布某某·吐某某、阿卜某某·麦合某某结伙,至本市虹口区汶水东路XXX号附近,趁被害人沈某某不备,由被告人阿卜某某·麦合某某负责掩护,被告人阿布某某·吐某某动手窃得被害人沈某某放在后裤袋内价值人民币4,310元的金色苹果牌IPHONE5S型16GB手机1部后逃逸。2014年11月11日,被告人阿布某某·吐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同月14日,被告人阿卜某某·麦合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阿布某某·吐某某、阿卜某某·麦合某某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证人朱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虹口区物价局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工作记录》及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阿布某某·吐某某、阿卜某某·麦合某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阿布某某·吐某某、阿卜某某·麦合某某犯盗窃罪罪名均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阿布某某·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阿卜某某·麦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阿布某某·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阿卜某某·麦合某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阿布某某·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2015年5月1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阿卜某某·麦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4日起至2015年2月1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三、追缴赃物折价款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友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