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井执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张彦辰与许义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彦辰,许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井执字第00156号申请人张彦辰。被执行人许义明。申请人张彦辰与被执行人许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2014)井民一初字第006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许义明以石家庄亨通建筑有限公司名义在井陉县北良都村委会工程欠款3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驭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岗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