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商刑执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李钦广犯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钦广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刑执字第500号罪犯李钦广,男,197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民权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商丘监狱服刑。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0日作出(2010)民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钦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宣判后,2010年9月30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发现漏罪,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2日作出(2011)民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钦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4000元。宣判后,2011年6月2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26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9日在商丘市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华民、刑罚执行机关商丘市监狱指派干警刘伟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钦广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9月至2007年3月间,被告人李钦广伙同他人分别在民权县顺河乡、民权县王桥乡等地盗窃作案14次,盗窃山羊、电机等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41000余元。罪犯李钦广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1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李钦广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立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作证,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本院认为,罪犯李钦广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钦广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5月23日起至2015年4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柳中庆审 判 员  谢劳动人民陪审员  康干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良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