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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佳执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崔补存诉袁军利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补存,袁军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佳执字第00053号申请执行人崔补存,男,汉族。被执行人袁军利,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崔补存与袁军利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佳民初字第005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2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随本清,利率按1.5%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400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于2015年2月13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0元,利息酌情计算10000元,剩余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1150元申请人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400元被执行人承担。现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佳民初字第005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武生审判员  高 军审判员  柴小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宁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