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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异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平阴县玫瑰镇李屯村民委员会等与焦学甫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阴县玫瑰镇李屯村民委员会,焦学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异字第14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平阴县玫瑰镇李屯村民委员会,住平阴县。法定代表人刘世路,主任。被执行人焦学甫,男,195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对于执行(2009)平民东二初字第7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15日出具(2010)平执字第705号证明,申请执行人平阴县玫瑰镇李屯村民委员会不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根据(2010)平执字第705号证明所示,(2009)平民东二初字第77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焦学甫所承包的21.7亩土地已于2010年11月16日交付平阴县玫瑰镇李屯村民委员会;异议申请书中所述交付时间为2011年3月19日,故判决义务已执行完毕。执行异议应在案件执行立案后、执行完毕前提出。出具(2010)平执字第705号证明的时间为2014年1月15日,提出异议申请书的时间为2015年1月29日。故平阴县玫瑰镇李屯村民委员会所提出的异议不在执行异议的受理时限范围内,不应按执行异议程序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平阴县玫瑰镇李屯村民委员会按执行异议程序所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法院提出复议。审 判 长 赵 岭审 判 员 张 伟人民陪审员 亓 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志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