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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7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李卓钦与张健、王俊秀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卓钦,张健,王俊秀,朱海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709-1号原告李卓钦。委托代理人张清国。被告张健。被告王俊秀。被告朱海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卓钦与被告张健、王俊秀、朱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健、王俊秀、朱海龙系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马秋霞审 判 员  张新国人民陪审员  宋世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