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7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李卓钦与张健、王俊秀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卓钦,张健,王俊秀,朱海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709-1号原告李卓钦。委托代理人张清国。被告张健。被告王俊秀。被告朱海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卓钦与被告张健、王俊秀、朱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健、王俊秀、朱海龙系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马秋霞审 判 员 张新国人民陪审员 宋世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