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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中法民二终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佛山市嘉澳达陶瓷有限公司与刘水旺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嘉澳达陶瓷有限公司,刘水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民二终字第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嘉澳达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陈志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子权,大旺综合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水旺,男,汉族,1967年3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上诉人佛山市嘉澳达陶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水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会市人民法院(2014)肇四法民一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会市人民法院(2014)肇四法民一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会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本院退还给佛山市嘉澳达陶瓷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唐 强审 判 员  徐俭玲代理审判员  梁达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伟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