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与麦耀华,林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麦耀华,林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658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303、305号首层西面、2、6、7、8、14、22层。负责人叶健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伟林,广东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麦耀华,香港居民。被告林松,住址深圳市宝安区。被告麦耀华、被告林松共同委托代理人谢任,电白县陈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与侨香路交界口深国投广场1栋7楼、2栋802、804。负责人尤程明。上列原告诉被告、第三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麦耀华赔偿原告已支付的保险赔偿金84644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起诉日起计付利息至清偿之日,被告林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及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对上述债务承担保险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双方有争议事项为第六至九项,其余事项无争议。商业险保险期限:2012年12月10日至2013年12月9日。承保车辆:粤A×××××号车。被保险人:许秀敏。四、原告承保的商业险相关险别及保险金额:机动车损失险22万元及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30万元及不计免赔等。五、被告林松名下粤B×××××号车的保险情况。交强险期限2013年1月9日至2014年1月8日。未投保商业险。六、事故情况:2013年2月11日20时44分许,被告麦耀华驾驶被告林松名下粤B×××××号车辆在沈海高速公路沿广州往湛江方向行驶至3364KM+300M路段时,与案外人许秀敏驾驶的粤A×××××号轿车尾随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麦耀华负事故全部责任,许秀敏没有责任。被告麦耀华不服上述事故认定,提出复核申请,2013年3月25日,交警部门作出维持原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七、交警委托损失鉴定情况。2013年2月19日,交警部门委托茂名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对粤A×××××号车的损失价格进行鉴定,鉴定损失总价为42861元(更换零配件价格39161元、修理项目3700元)。八、原告实际赔付情况。原告于2013年3月4日委托广州市公诚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粤A×××××号车进行损失价格评估,评估价格为89806元。原告认定该车损失金额为84644元,并于2013年6月28日赔偿许秀敏84644元。许秀敏将取得赔偿款部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让给原告。九、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被告麦耀华系被告林松的专职司机,事故发生时被告麦耀华系履行职务行为。关于损失金额,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委托物价部门对粤A×××××号车进行了鉴定,该鉴定结论相比原告委托评估公司取得的评估结论更有证明力,故本院对交警部门委托鉴定结论损失金额42861元予以确认。原告承保许秀敏名下粤A×××××号车的车辆损失保险。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向许秀敏支付了保险金,并取得了相应的代位求偿权,故原告有权向涉案交通事故中的责任人进行追偿。涉案交通事故中,被告麦耀华负全部责任,因被告麦耀华系职务行为,故涉案事故导致的损失应由被告林松承担,又因被告林松名下车辆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内承担赔偿责任,应向原告支付2000元。其余损失40861元,被告林松应向原告支付。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驳回。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支付40861元;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支付2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91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970元,被告林松负担925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21元。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应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缴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郭 奕 好人民陪审员 张 艳 荣人民陪审员 汤 云 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钟文灏(代)第5页,共5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