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平商外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平湖市润达印花有限公司与浙江依爱夫游戏装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湖市润达印花有限公司,浙江依爱夫游戏装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平商外初字第6号原告:平湖市润达印花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经济开发区兴平三路118号。法定代表人:王连秀,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费玲芳,公司员工。被告:浙江依爱夫游戏装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经济开发区兴平四路568号。法定代表人:汪维佳。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市润达印花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依爱夫游戏装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湖市润达印花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湖市润达印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50元,减半收取2175元,由原告平湖市润达印花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林金良代理审判员 朱 珺人民陪审员 张惠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丽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