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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刑(速)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韩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城刑(速)初字第218号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韩某。判决结果被告人韩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5年7月3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邸 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吕思红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刑(速)诉(2015)87号起诉书指控:2014年2月底的某天、3月底的某天、4月初的某天和4月底的某天下午,被告人韩某在青岛市城阳区韩家庄村67号家中容留韩某乙吸食冰毒;2014年4月底的某天上午、6月份的某天、8月份的某天、10月初的某天上午和10月20日下午,被告人韩某在青岛市城阳区韩家庄村67号家中容留刘某吸食冰毒。被告人韩某于2014年10月31日被传唤到案。到案后,被告人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容留他人吸毒犯罪嫌疑人韩某乙,系立功。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韩某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有初犯、坦白、立功等量刑情节,建议处八个月至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