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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1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成都远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远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1329号原告成都远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刘艳。委托代理人刘锡坤,男,199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公司员工。被告刘某某,男,197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远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远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远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远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成都远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文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妮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