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姑苏民一初字第1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陆惠明与张培根、汤娅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惠明,张培根,汤娅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姑苏民一初字第1426号原告陆惠明。委托代理人曾泽东,江苏吴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伟琪,江苏吴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培根。被告汤娅。委托代理人王朝阳,代理上述两被告,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陆惠明与被告张培根、汤娅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丁春雷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陆惠明于2015年2月13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惠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民币2451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7元,由原告陆惠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春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佳驹 来自: